(2016)云09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罗朝应、云南地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朝应,云南地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35号申请人罗朝应,男,生于1988年9月5日,汉族,永德县人,务农,住临沧市永德县。被执行人云南地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理人季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罗朝应申请执行云南地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2014)耿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朝应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标的123396.82元,诉讼费2769.00,元,执行费1751.00元,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陶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