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忠诚、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诚,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402民督11号申请人:李忠诚,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李利华,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火车站。法定代表人:彭聪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忠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忠诚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截止2016年9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总额为6073.54元,��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应付职工工资结算单》确认拖欠申请人工资6073.54元。后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未付所拖欠的工资。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李忠诚支付拖欠工资6073.5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忠诚工资6073.54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徐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乙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