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衡与孙坤、朱传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衡,孙坤,朱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王衡,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孙坤,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朱传锋(小名朱小东),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衡申请执行孙坤、朱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衡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史春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