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田林县百乐乡龙车村龙车第一村民小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县百乐乡龙车村龙车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行初95号起诉人:田林县百乐乡龙车村龙车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岑国西,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收到起诉人田林县百乐乡龙车村龙车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田林县国家税务局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作出和颁发的田国用(1995)字第010501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起诉人称:1、被告作出和颁发的田国用(1995)字第010501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属于起诉人集体所有。有被告1953年给起诉人张远信、张汉瑶颁发的27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实。2、1995年被告作出和颁发的田国用(1995)字第010501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按当时规定的程序办理征地手续,起诉人也没有取得任何的土地补偿,被告上述颁证行为明显违法。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存在违法颁证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告作出和颁发的田国用(1995)字第010501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效,并赔偿起诉人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是起诉人要求确认被告作出和颁发的田国用(1995)字第010501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效,该证书作出的时间为1995年,至2017年5月3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已经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田林县百乐乡龙车村龙车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力夫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周 玲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丰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