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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贵伦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伦,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262号原告周贵伦,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林,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局长。原告周贵伦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贵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贵伦负担。审 判 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世琴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