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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宪田、师东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云宪田,师东节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690号原告: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艳,女,汉族。被告:云宪田,男,汉族,农民。被告:师东节,女,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宪田、师东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的纠纷已解决。2017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