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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爱村、王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爱村,王建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225号原告西安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十路中段张*户村村委会办公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15370H。法定代表人张勇学,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孝,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爱村,男。被告王建新,男。原告西安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爱村、王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24日,其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其位于凤城十路福通购物广场一层东南角和二层东南角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838平方米,房屋租金第一至三年每年1567920元。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向其缴纳保证金14万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32年4月10日,房租每半年缴纳一次,被告应于2017年4月10日之前交付第一期租金783960元。合同签订后,2016年10月11日其将房屋交付被告,2016年12月28日被告开业。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缴纳第一期租金,但被告截止目前尚欠租金483960元未付。2017年4月18日,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了该租赁合同。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包括一个月租金130660元、逾期支付房租、违约金35322元、赔偿损失(房屋占用损失408088元、物业费84990元、空调费20775元、电梯损失29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483960元、违约金和损失96983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交两被告的个人身份信息,致被告身份无法确定,故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4(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