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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民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玉曼与葛保军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曼,葛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曹玉曼,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葛保军,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曼与被执行人葛保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保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葛保军有车牌号为豫QKT0**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葛保军车牌号为豫QKT0**路虎牌越野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