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冬花与林旭、林亚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花,林旭,林亚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325号原告:李冬花,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林旭,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林亚婉,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李冬花与被告林旭、林亚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被告林旭、林亚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旭、林亚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冬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旭偿还李冬花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林亚婉对林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林旭于2016年2月23日向李冬花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至2016年8月23日),林亚婉为林旭的借款提供担保,林旭书立借款凭证一份交由李冬花收执。借款后经多次催讨,林旭、林亚婉拒不还款,李冬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林旭、林亚婉均未作答辩。李冬花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借款凭证一份。林旭、林亚婉均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证据如下:林旭、林亚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李冬花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旭于2016年2月23日向李冬花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23日,林亚婉为林旭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借款期满后,林旭、林亚婉均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林旭向李冬花借款20000元,有借款凭证及李冬花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款时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满后林旭未还款属违约,现李冬花主张判令林旭偿还借款20000元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现李冬花主张判令林旭自2017年2月17日(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合法有理,予以支持。林亚婉为林旭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凭证上担保人一栏签名,现李冬花主张判令林亚婉对林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李冬花请求判令林旭还款付息及林亚婉对林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合法有理,予以支持。林旭、林亚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冬花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林亚婉对林旭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亚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林旭、林亚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明太人民陪审员 黄荣生人民陪审员 朱亚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嘉琳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