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谢传新与江梓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传新,江梓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谢传新,男,汉族,住石泉县池河镇居民7组。被执行人:江梓柔,女,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杨柳社区。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周传桂,女,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新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传新与被执行人江梓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它纠纷,周传桂未与江梓柔共同生活且江忠华的遗产不在周传桂的控制之下,周传桂无法实际行使监护权和代理权,且(2016)陕0922民初7号民事判决中所载明的江忠华的遗产存在争议,暂无法执行。现谢传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111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军审判员 尚君审判员 刘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