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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海与被欧阳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欧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肖海,住江西省萍乡市。被执行人欧阳明,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肖海与被执行人欧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3000元,案件受理费31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欧阳明自愿向申请执行人肖海偿还借款33000元、诉讼费用500元,承担法院执行费用395元,合计33895元;二、支付方式以及期限:被执行人欧阳明在2017年5月30日前向肖海支付诉讼费用500元以及执行费用395元。被执行人欧阳明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肖海偿还借款2500元,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肖海偿还借款3000元,在2017年8月30日向申请人肖海偿还借款3500元,之后每个月30日向申请人肖海偿还借款3000元,直至清偿为止。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所有款项,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