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德功与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功,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503号原告:刘德功,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文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夏玉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张衡路与牡丹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熊现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功与被告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功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德功承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