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9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张泽俊邹念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张泽俊,邹念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7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49731A;负责人:曾祥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桐,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俊,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邹念琼,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被告张泽俊、邹念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陶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小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