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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凤,覃海军,龙兵,李琳,隗兴国,张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603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告:张凤,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覃海军,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系张凤配偶。被告:龙兵,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李琳,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系龙兵配偶。被告:隗兴国,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张顺,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覃海军、龙兵、李琳、隗兴国、张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