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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成福与杜浩、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福,杜浩,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540号原告:黄成福,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林,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浩,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负责人:吉祥佐。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蒲静。原告黄成福与被告杜浩、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黄成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福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福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黄成福承担。审判员  宋范杨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