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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刘某,王某,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男,汉族,经商,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经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个体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组织结构代码7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王某、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支行6225****4008账户有存款,被执行人刘某有沪A****1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支行6225****4008账户存款至人民币169.419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沪A****1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桂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