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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安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安舟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安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安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陈烽,玄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负责人梁强。被执行人上海安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烽。被执行人舟山安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烽。被执行人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被执行人陈烽,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玄芸,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玄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及XXX弄XX-XX号雅柏苑II-车库XX,并责令五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仲裁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现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玄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及XXX弄XX-XX号雅柏苑II-车库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朱 伟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满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