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军鹏、戴建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军鹏,戴建丰,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金军鹏,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戴建丰,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郭辉,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金军鹏与被告戴建丰、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6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军鹏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戴建丰、郭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军鹏未实现债权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金军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0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