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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跃与尚群、居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尚群,居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69号原告:马跃,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昌飞,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群,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居少艳,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马跃与被告尚群、居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马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跃自愿撤回对被告尚群、居少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跃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