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四川畜旺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经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畜旺牧业投资有限公司,孙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659号申请人四川畜旺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经林申请人四川畜旺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经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92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孙经林支付申请人四川畜旺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456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孙经林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山分社账户6210331710012102516有存款187395.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经林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山分社账户6210331710012102516的存款,扣划47367.61元(含诉讼费1159.25元、执行费584.36元)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7252010400133180000000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平昌县支行营业部(支付行号:10367597252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苟鹏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