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于与被告江苏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于,江苏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汉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576号原告:张于,1985年4月8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江苏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雨花客厅4栋1105室。被告:刘汉松,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于诉被告江苏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汉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于负担。审判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