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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执监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德强与武陆光、张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强,武陆光,张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监68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强,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武陆光。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徐县。被执行人:张婧,女,汉族,住清徐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德强与被执行人武陆光、张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执行案件实际情况,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书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执行。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啸虎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侯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