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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环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辛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环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辛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74号原告:宁国市环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山门南路中鼎公寓B-14幢5号车库。法定代表人:严飞来。被告:辛军,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环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环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环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环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