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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明与黄其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黄其伦,吴献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876号原告陆明,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委托代理人卓文彦,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洁娴,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其伦,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委托代理人丁挥,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献球,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原告陆明与被告黄其伦、第三人吴献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明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明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4元,减半收取4522元,由原告陆明负担。审 判 长  周玲艳审 判 员  覃凤娇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蓝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