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代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先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67号申请人:代先军,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南漳县武安镇灵溪路**号。本院审理原告代先军诉被告陈延江、刘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241号判决,判决被告陈延江、刘丽赔偿申请人86441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代先军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2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