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施建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施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11号。负责人顾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施建新,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施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7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施建新应结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8441.72元、利息4410.81元、滞纳金9734.7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及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和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被执行人施建新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利息、滞纳金共计5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本金28441.72元,滞纳金9145.57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8441.72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元。因被执行人施建新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019.29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建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建新名下的牌号为苏F×××××的汽车一辆,但因查无下落而未实际控制。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施建新名下无银行存款、商住房等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43019.29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7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德利特别提示:本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建新名下的牌号为苏F×××××的汽车一辆有效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上述期限届满时,如本案仍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