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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宫占芳与郏县景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占芳,郏县景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劳动争议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宫占芳,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郏县景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宫占芳与郏县景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郏县景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学宽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紫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