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水和、项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和,项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水和,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项国胜,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刘水和与被执行人项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水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项国胜赔偿刘水和5666.9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项国胜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