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琼、吴艳丽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2执恢231号李琼、吴艳丽:本院执行的李琼申请吴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吴艳丽自动履行,执行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已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