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伟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1刑申15号罗伟:你因罗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86)宣刑字第19号刑事判决及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中刑终字第1189号刑事终审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罗琪故意伤害案重新审理并改判罗琪无罪。你的申诉理由是:原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没有任何物证材料;办案人员存在明显的主观断案和逼供诱供行为;所谓的罗琪“流氓恶习”与本案持刀抢劫性质完全不符;被害人张传喜近期明确表示,当时他与桂淑香并不能确认罗琪是凶手。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案认定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辨认及诊断证明书、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予以证实。你所提申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罗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罗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裁判,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