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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贵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2932号原告贵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8号银海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军。委托代理人沈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兰,女,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贵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