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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梁多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野,梁多宝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643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野,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梁多宝,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野、梁多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胡野、梁多宝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辽宁省××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新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