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670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安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兴国、王风香、杨晓珊、张建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安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杨兴国,王风香,杨晓珊,张建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670之三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安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法定代表人:杨幸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兴国,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风香(杨兴国的妻子),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晓珊(杨兴国的女儿),女,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建鑫(杨兴国的女婿),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安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兴国、王风香、杨晓珊、张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安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安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