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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嘉莉、李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嘉莉,李爽,李海安,谭超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嘉莉,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爽,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安,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原审被告:谭超贤,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马嘉莉因与被上诉人李爽、李海安及原审被告谭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97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马嘉莉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谭超贤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