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胥琳璟与莫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琳璟,莫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胥琳璟,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莫灿,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胥琳璟与被执行人莫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粤1202执316号,现恢复案号:(2017)粤1202执恢52号】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四初5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欠款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胥琳璟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灿已履行完毕本院作出(2015)肇端法民四初5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胥琳璟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6965.13元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6)粤1202执31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坤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