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与响水安顺纺织有限公司、孙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响水安顺纺织有限公司,孙永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4284号原告: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西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刘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响水安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七套中心社区聚兴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孙永安。被告:孙永安,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纶公司)诉被告响水安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孙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顺公司、孙永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顺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37465.96元及违约金160000元;2、判令孙永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他公司与安顺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他公司向安顺公司供应色纱,截止2016年7月19日安顺公司结欠他公司货款837465.96元,安顺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按期付款并由孙永安提供了担保,但两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安顺公司未答辩。孙永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美纶公司与安顺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6年8月20日,安顺公司在美纶公司提供的《往来账项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16年7月19日共计结欠安顺公司逾期货款837465.96元。同日,孙永安向美纶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及担保书》一份,再次确认截止2016年7月19日共计结欠安顺公司逾期货款共计837465.96元,并制定还款计划如下:一、2016年8月底前付200000元;二、余款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不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美纶公司有权将所有欠款余额一并主张,并支付总额20%的违约金。还款人及保证人处有孙永安的签字。以上事实,由《往来账项函》、《还款计划及担保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安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永安在往来账项函》、《还款计划及担保书》确认结欠美纶公司货款837465.96元,并制定了还款计划,安顺公司、孙永安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其应付给付之责。美纶公司主张违约金160000元,低于双方约定的付款总额的20%,本院予以支持。孙永安以其个人名义为上述债务进行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安顺公司、孙永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缺席本次庭审,也未向本院提出相反意见及证据否定美纶公司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响水安顺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货款837465.96元、违约金160000元,合计997465.96元。二、孙永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90元(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响水安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