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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南邦容经贸有限公司与文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南邦容经贸有限公司,文斌,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文继功,文继军,文继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邦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平,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斌,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一审被告: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文继成,总经理。一审被告: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文继军,总经理。一审被告:文继功,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一审被告:文继军,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一审被告:文继成,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再审申请人济南邦容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斌、一审被告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力重工公司)、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力钢构公司)、文继功、文继军、文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5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邦容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未告知再审申请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剥夺了当事人依法申请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文斌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程序合法,判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9月24日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股东文斌认缴4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65年9月20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济南邦容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仍缺乏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南邦容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继华审 判 员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