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振容与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荣,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234号原告:高振荣,男,生于1957年12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显维,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法定代表人:高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忠,男,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斗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高振荣与被告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高振荣与被告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淑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