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韩永利与李伟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利,李伟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806号原告韩永利,男,1971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李伟龙,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利与被告李伟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永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