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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西其、李西满与被告唐其虎、唐义、唐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其,李西满,唐其虎,唐义,唐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89号原告:李西其,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国,宜宾县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2005。原告:李西满,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唐其虎,男,62岁,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唐义,男,1978年4月28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唐刚,男,1975年5月27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李西其、李西满与被告唐其虎、唐义、唐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西其、李西满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其、李西满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西其、李西满负担。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