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虞晓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虞晓光,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虞晓光,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杨琴,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3号楼商务楼K区***室。身份证号码:3601211982********。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虞晓光、杨琴应在2015年1月23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63020.86元及利息181709.47元。案件受理费35304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765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虞晓光、杨琴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3#商业楼-1016(第1-2层)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经三次拍卖,买受人陆海俊以302万元竞得。于2016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此外,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62382.33元,执行费40020元,总计1036210.47元,未执行782402.3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虞晓光、杨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蓉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间: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地点:执行局会议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辉审判员:吴胜辉、黄中秋书记员:吴蓉章: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虞晓光、杨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我认为应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吴、黄:同意上述评议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