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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祥康与陆丽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祥康,陆丽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3911号原告:陆祥康,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丽如,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陆祥康与被告陆丽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祥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祥康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栋审 判 员  晏 莹人民陪审员  赵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印旭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