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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金利、陈阿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利,陈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金利,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阿娟,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丁金利于2017年5月17日依据本院于2017年4月20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丁金利依据(2017)浙0225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丁金利于2017年5月17日又依据(2017)浙0225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2017)浙0225执2058号案件系重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丁金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