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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明辉、傅佩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辉,傅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明辉,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傅佩琴,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明辉与被执行人傅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傅佩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傅佩琴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吕明辉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吕明辉向本院表示已经和被执行人傅佩琴私下达成分期和解协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可以执行,同时缴纳本案执行费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