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503沛县海韵纺织有限公司与戴庆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庆林,沛县海韵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庆林,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太仓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沛县海韵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汉兴路。法定代表人:乔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戴庆林因与被上诉人沛县海韵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庆林签收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但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费,亦���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庆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郭 宏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硕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