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鹏,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2014年11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湘0681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鹏不服,提起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黄鹏,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鹏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两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1,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2016年10月24日9时许,黄鹏在汨罗市大众北路“布丁假日”酒店503房间内被汨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黄鹏的钥匙包内搜出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0.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63粒,净重15.35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内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底的一天,黄鹏在汨罗市大众北路韩派电器二楼其租住房处,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10.1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6年10月22日下午17时许,彭某1通过电话联系黄鹏购买毒品,黄鹏在汨罗市大众北路韩派电器二楼其租住房处,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11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原审法院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毒品鉴定书、证人彭某2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黄鹏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鹏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17.2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鹏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均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黄鹏提出:1、其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人;2、其系吸毒人员,被公安民警抓获时搜查出的毒品不能全部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鹏贩卖甲基苯丙胺1.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给吸毒人员彭某1,公安机关抓获黄鹏时查获甲基苯丙胺0.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35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鹏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17.2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鹏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均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黄鹏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人的意见,经查,黄鹏曾供述其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彭某1,证人彭某2李某的证言与通话详单等证据均能对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种类与金额等细节相符,证明黄鹏贩卖毒品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黄鹏另提出其系吸毒人员,被公安民警抓获时搜查出的毒品不能全部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的意见。黄鹏系贩毒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其被公安民警抓获时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怡审判员 喻蓓蓓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思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