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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陶蒸峥与陈昌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蒸峥,陈昌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财保48号申请人:陶蒸峥,男性,汉族,1984年0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陈昌琼,女性,汉族,1973年0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陶蒸峥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昌琼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陶蒸峥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X号房屋、案外人刘肖夏、徐小华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双林路X号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蒸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