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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福修与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修,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626号原告张福修,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一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高云,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1号8层H号。法定代表人:刘传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修诉被告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张福修负担。审判员  张煜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