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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亚华与上海宠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华,上海宠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及拟稿人:民三庭王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2016)浙01民初1143号共印15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43号原告:王亚华,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宠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3号3233室。法定代表人:汪天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亚华与被告上海宠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亚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亚华负担。原告王亚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判长申正权代理审判员王昭人民陪审员欧林宏二О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林一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