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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恒大绿洲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恒大绿洲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070号原告:张忠,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恒大绿洲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恒大绿洲楼盘23栋1层。负责人:刘严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恒大绿洲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礼琴 来源:百度“”